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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标签法的执行仍然引发了很多问题

广告标签法的执行仍然引发了很多问题,广告链中超过一半的参与者不知道如何与广告数据运营商(ADC)建立关系。通常,广告商必须做出选择 – 要么拒绝不知道如何完整报告广告投放情况的博主的必要目标受众,要么将所有数据传输给 ORD 而不是他。Roskomnadzor 并未禁止这种行为,但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监管。目前,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材料时,输入数据而不是博主是唯一正确且必要的解决方案。

它为什么如此重要。 广告商和广告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非常有兴趣建立高质量和可靠的广告链,以便在投放广告材料时排除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并且,如果博主不知道如何操作,或者拒绝与 ORD 合作,ERIR(统一互联网广告注册中心)可能会通过当前的广告链收到虚假或错误的信息,这可能导致其中断和/或传输虚假数据,并因此受到 Roskomnadzor 和 FAS 的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商可以

拒绝不具备足够专业知识来遵守广告标签法的博主的服务。这并不总是正确的决定,特别是当博客作者的目标受众对于推广广告商的产品/服务非常有用时。
在在线模式下,向博主展示(教导)如何将必要 香港电话号码表 的数据输入 ORD 办公室。如果博主不多(一两个),那么这是一个完全有效的选择。然而,参与的博主越多,人力成本就越高。
在 ORD 中输入所有必要的数据和报告,而不是由博主输入。这似乎是最可接受的选择,它将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靠性和最小的额外劳动力成本。
让我们仔细看看问题的第三种解决方案。

首先,让我提醒您一下原来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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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有责任遵守广告标签法。
广告链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有义务在 RD&A 中注册协议并采取行动,并根据广告商与其第一个交易对手之间的初始协议起草未分配协议。
经双方同意,创意的注册和 ORD 中代币的接收可以分配给广告链中的一名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他有义务对 CRD 中的广告素材进行额外的未分配,并为每个广告素材分配金 AGB目录 额和展示次数。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原始广告商(状态费用协议)才能将数据处理委托给 ORD(广告数据运营商)至其最近的交易对手
考虑标准的经典广告链 Advertiser-Blogger。Blogger 是法人、个体企业家或个人,拥有自己的用于广告发布的互联 网资源:网站、社交媒体帐户、YouTube 频道、电报频道以及其他可以以任何方式用于放置广告材料的互联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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