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权利和义务监控工作场所发生的一切

包括监控员工使用的计算机。基于这一理解,第二地区(圣保罗)地区劳动法院第一小组接受了在该公司计算机上发现的电子邮件和文件作为严重不当行为的有效证据。的一名进出口助理向 第二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为证明其正当理由被解雇而提供的证据不合法。 诉讼称,一名证人目睹申诉人收到一份“可疑传真”。当询问时,她拒绝出示或解释文件内容。在检查其拥有的一台计算机时,肯帕克发现了一些文件,证明该助理将机密信息传递给了一名在竞争对手公司工作的前雇员。

该助理因“严重不当行为

违反书面同意的雇佣合同的明确规定”,向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而被解雇。 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的获取“公然无视保护通信保密的宪法命令”,并命令 支付无正当理由解雇的所有资金和赔偿金。随后该公司转向。 法院上诉报告员普利尼奥·玻利瓦尔·德阿尔 香港电话号码表 梅达法官表示,该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工作场所发生的一切进行监控。特别是因为它可能对其员工采取的影响第三方的任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阿尔梅达来说雇主可以监控、预防和惩罚不便的态度。授予这种监督权是因为个人和集体这两种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我明白在这些情况下集体必

须享有特权对他来说,公司通过搜查其员工使用的计算机,并没有破坏通信的保密性,“因为严格来说,计算机及其上存储的内容都是被告的财产”。 第一小组一致投票支持玻利瓦尔·德阿尔梅达法官“考虑到申诉人所犯不当行为的严重性,认为解雇是公平的”。该决定符合高级劳工法院最近 agb目录 的判例。去年,法院第一小组裁定雇主可以监控工作电子邮件发送的消息。 阅读完整的 决定 罗来自迪亚德马第二届的普通呼吁。 上诉人。 受访者:米凯利·加拉迪·德·梅内塞斯。 摘要:“雇主对公司计算机的监控并不构成欺诈证据和违反通信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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